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工作中,大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如果原公司重新注冊新開公司,那么在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么?
1、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這并不意味著分公司沒有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分公司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直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則只是受用人單位的委托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此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勞動者和分公司所屬的公司集團。
2、只有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公司,才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被調往這樣的分公司的被調往子公司。
3、新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齡重新計算。若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工齡連續計算。若與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情形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把兩個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但若原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被調往未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公司的,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履行的主體并未發生變更,仍然是勞動者和公司集團。勞動者的工齡連續計算,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也是按照連續計算的工作年限計算。
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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