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續簽,可要求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與員工續簽,但是一直上班,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
王先生最后一期勞動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此后一直沒有與他續簽合同,但王先生一直繼續在該單位工作,請問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分析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與員工續簽,但是一直上班,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其與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勞動合同的法律地位,更加注重提升勞動者的地位,更加強調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新《勞動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界定,即“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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