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兼職勞動”的規定
2017-04-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國《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確認了公民享有的勞動權!稇椃ā芬幎“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兼職是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基于兼職勞動在實踐中的大量存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等條文涉及到了兼職現象,具體分析如下: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雖然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并沒有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讓渡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被單位需要進行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2、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雖然不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定,在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的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專家認為,《勞動合同法》雖然承認了兼職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但對兼職勞動關系是一種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曖昧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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