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欠薪高管離職 單位索賠百萬元被判駁回
2008-10-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某證券公司稱因高管離職造成經濟損失一千萬元,故向已經離職的曾某索賠。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駁回證券公司要求曾某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的訴訟請求。
曾某原是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總部的高級經理,并曾任該公司首發上市項目的負責人和簽字保薦人,證券公司訴稱,曾某離職,給證券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低于1000萬元。現只要求曾某賠償10%的經濟損失100萬元。
被告曾某辯稱,其離職原因是證券公司未按時支付工資。并且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曾某仍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積極辦理交接手續,沒有給證券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故不應當賠償證券公司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曾某因證券公司未及時支付其勞動報酬而提出辭職,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且證券公司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曾某無需賠償證券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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