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用
2012年,梁某聯系到我方,請求我方作為他工傷的律師代理人。梁某于2008年7月23日入職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梁某、某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梁某的工資為月薪制,梁某受傷前工資為1450元/月,某公司沒有為梁某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2月26日,梁某在某公司保安崗位值班,因某公司生產區域有一輛車起火,梁某在去救火的途中掉進新裝2113線機坑,導致右腳受傷。受傷后,梁某被送往惠州市馬岡鎮衛生院住院治療42天,后梁某又分別于2011年7月13日至2011年7月29日、2011年10月21日、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7日到佛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1天。
2011年11月8日,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開人社工認字[2011]31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梁某于2011年2月26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造成右脛骨遠端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的受傷屬工傷,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生效。
辦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不服,于2012年7月9日向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惠勞鑒復[2012]122號《惠州市工傷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書》撤銷該委員會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惠勞鑒開[2012]101號《惠州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書》,復查鑒定梁某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傷殘捌級。后我方代理梁某向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粵重鑒辦鑒字[2012]626號《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再次鑒定梁某的傷殘等級為捌級。2012年10月26日,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10月21日、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7日為梁某的工傷停工留薪期。
某公司為梁某全額支付了惠州市馬安鎮衛生院和惠州中醫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費2897元以及交通費2077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7129元。我方至此,抓住機會,于2013年1月8日向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醫療費103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0元、護理費8600元、交通費2280元、2011年3月—2012年7月23日的工資差額1233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95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45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7700元。
裁判結果
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開勞人仲案終字(2013)第02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66650元給梁某,及梁某、某公司的勞動關系自某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項之日起解除。我方堅持,無論什么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并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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