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獲賠十多萬元
工傷待遇一直是勞動者,尤其是受了工傷的勞動者的擔憂。因為實踐中對工傷的鑒定、賠償是可能會產生很多糾紛的。而我們的工傷勞動者也會因此一直不能享受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下面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份關于工傷待遇的仲裁代理詞,幫助大家了解一下工傷待遇的相關知識。
基本案情
毛某多年前受工傷,一直未給工傷待遇,受委托代理工傷糾紛。
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申請人毛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為其仲裁代理人,參與毛某與濟寧某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仲裁活動,針對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仲裁庭在裁決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確認雙方1976年1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1995年11月1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前身某液壓機械廠簽訂的長期勞動合同證明申請人自1976年1月參加工作,結合職工工傷事故調查表、勞動能力鑒定表、工商登記應確認雙方1976年1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應支付3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0700元。
自2003年6月被申請人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申請人已工作37年,現在濟寧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
三、被申請人應補發18個月的工資19800元。
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2002年前至少18個月工資,當時工資是360元/月,2012工資已翻了幾番,現在濟寧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月。如按當時工資補發,也不公平,光利息也不少,職工無過錯,且是弱者,應該同情,應按現在濟寧市最低工資標準補發工資。
四、被申請人應補發2004年3月至今的生活費80850元。
2004年3月被申請人企業搬遷,搬遷后9月才通知上班,申請人9月16日上班途中坐公交車摔傷,上了幾天班,10月初在濟寧附院查到血壓高,身體不好,往企業交了休息條(附院、工人醫院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7月4日),有兩份病歷證實。2005年7月4日交休息條時,企業說不用開了。2005年夏天重簽了勞動合同,企業未給申請人一份,讓聽工作安排,后來就沒有了信息。2004年9月份上班工資已發,2004年3月至今其他月份共計105個月的工資及生活費未發。《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現在濟寧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月。因此,被申請人應支付2004年3月至今其他月份共計105個月的工資及生活費。
五、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3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91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6020元。
本案被申請人2012年才為申請人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2012年9月15被鑒定為柒級傷殘,因此本案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應適用新的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被申請人承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3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第四款: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第五款: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四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2011年濟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301.17元。申請人向工傷保險基金主張工傷待遇時,工傷保險基金要求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書、被申請人單位蓋章的工傷待遇申請表三份、用工勞動合同及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申請人工傷前12個月的工資花名冊、工資表等材料,而這些材料只能被申請人才能提供,因此即使被申請人補交工傷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工傷待遇也應由被申請人全部承擔。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工傷保險待遇是針對已經購買了工傷保險,且符合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而言的。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話,那么在職工受工傷時,就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相應的工傷待遇。要是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話,那么相應的花費就有單位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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