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無過錯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
29歲的河北承德農民楊先生2009年1月30日進入北京大洋前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景公司),任水泥罐車司機。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景公司也未給楊先生上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2009年12月11日,楊先生在工作中受傷,雙方因賠償問題引發爭議。
仲裁:
存在勞動關系,企業被判賠償
楊先生受傷后,先后在門頭溝中醫院等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5897元,其中4911元為前景公司支付,楊先生自己支付了985元。此外楊先生受傷前,共向前景公司借款2200元。楊先生受傷后被確認為工傷,傷殘等級為10級。此后楊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關審理后,認定楊先生與前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裁決前景公司支付楊先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社會保險、傷殘補助金等共計4萬余元,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41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0元。仲裁裁決后,前景公司認為裁決不公,起訴至房山法院。
法院:
公司拒賠無依據,終審法院維持原判
庭審中,前景公司指出,楊先生到公司上班后,經常違規操作,其工傷就是因停車后不拉手剎,罐車溜車所致。事發后,公司積極安排楊先生治傷并支付費用,并承諾養傷期間發生活補貼及補償費,傷愈后繼續上班待遇不變。但楊先生不同意回公司,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該公司認可與楊先生存在勞動關系,但楊先生入職后,公司還沒來得及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就發生了事故。后來公司要給楊先生繳納社保,但其不予配合,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其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房山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前景公司與楊先生存在勞動關系,并向其支付社會保險金448元、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868元、事發后及停職留薪期間工資6000元、醫療費98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2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8630元。
判決后前景公司不服,認為其負擔的工傷賠償數額過高,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1年1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前景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規:
操作是否違規都不影響工傷認定
在本案審理之中,前景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楊先生工傷是因其違規操作所致;二、事發后楊先生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即便情況確實如此,也不會改變此案的判決結果。
首先,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同時第16條還規定:職工符合第14條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楊先生是在工作中受傷,沒有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因此屬于工傷。至于其受傷是否因違規操作所致,不會改變其工傷認定。
其次,前景公司稱事發后楊先生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3條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楊先生拒絕與前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他作為一名勞動者應有的自主選擇用工單位的權利,任何人、單位均無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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