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搶救時間應更人性化和富有彈性
案例一:2008年4月,廈門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肖文旭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案例二:前不久,四川宜賓的一位公交車司機在上班開車途中突發疾病昏迷,搶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及家屬都認為屬于工傷,但勞動部門卻作出“不屬于因工死亡”的決定書,其依據就是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定遠縣一家銀行職員曹軍在長時間加班之后突然昏倒,后被確診為腦干出血,苦撐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軍遺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個壞消息:盡管是在加班時倒下的,但丈夫卻不能認定為工傷,原因是“國家有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日前,李女士向記者訴說此事時,認為因公殉職卻不能認定工傷,像“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的規定太不人道。
曹軍生前是定遠縣農發行職工。2009年4月16日,曹軍加班。20時許,其妻李女士接到丈夫同事的電話,說曹軍突然昏迷。到醫院后,李女士被告知,丈夫被診斷為腦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只能以分秒來計算。深度昏迷的曹軍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4月23日,苦苦支撐7天后,44歲的曹軍停止了呼吸。
曹軍去世后,生前所在單位及時給予李女士慰問。李女士說,追悼會上也提到丈夫是“因公殉職”。可李女士填完工傷認定申請表,準備請丈夫單位加蓋公章時,卻遭到拒絕。“說他不夠工傷認定標準,只能按照職工因病死亡進行撫恤補償。”這讓李女士無法接受。
據悉,此事還驚動了該銀行安徽省相關負責人。在表示同情的同時,銀行也給予了一些補償和撫恤,“按最高標準發放撫恤金”。但認定工傷的事情,該負責人表示愛莫能助,“國家有規定,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
這道檻應有彈性
據了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李女士說,如果不是靠呼吸機支撐,丈夫當時就可以宣告不治。就在搶救超過48小時前,主治醫生還曾委婉地向她提到工傷認定標準,并說曹軍醫治無望,“除非有奇跡出現”。醫生的話讓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擇,救還是不救?李女士還是選擇繼續治療,“不能認定工傷,就因為他多撐了5天?”
對于48小時限制,早有法律界專家提出質疑,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這樣的規定有點荒唐,不知道48小時是依據什么制定的。他說:“工傷的本意是對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到的傷害進行賠償。按這種規定,48小時內人死了算工傷,48小時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傷,這太荒唐了。”由于每個人受傷原因不同、癥狀不同,身體狀況也存在差異,因此48小時并不應該作為一般因工死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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