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橫穿馬路司機剎車,乘客受傷誰的責任?
2011-03-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于某在搭乘客車時,因為有小孩橫沖馬路,客車司機為避免車禍采取了緊急剎車,結果于某的頭被重撞至擋風玻璃,雖是輕傷,但也花了1000多塊的醫藥費,而且也不能去上班。于某想要求司機或者所在公司賠償,不知道是否合理?
李某是一名客車司機,前不久,李某駕車運載乘客時,正在路邊玩耍的5歲的明明突然橫穿馬路,他當即緊急剎車,雖避免了車禍,卻由于巨大的慣性,乘客于某的頭部撞在擋風玻璃上受了輕傷,花去醫療費1000余元。于某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李某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明明才緊急剎車,故于某的損失應由明明的監護人承擔。那么,在特殊情況下緊急剎車致傷乘客,司機是否要擔責呢?
評析:小孩突然橫穿馬路,為避免交通事故,李某選擇緊急剎車,當屬緊急避險。《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李某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上述規定僅僅是基于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李某對受傷的于某雖無侵權行為,但由于他們之間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里的“安全”即是對運輸對象負有保護義務,應當采取一切謹慎措施避免對乘客人身、健康造成損害。于某在乘坐李某車輛過程中受傷,根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傷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可見,緊急避險不能作為免除李某承擔責任的理由。當然,李某在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據侵權責任向明明的監護人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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