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女工“被離職” 死后家屬獲賠3萬元
一女工患了嚴重的結核性肺氣腫。為治病,女工與單位簽訂了《職工離廠書》,實際就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書。誰知,該女工11天后因肺癌醫治無效死亡。事后,女工家屬向廠家主張經濟補償。3月1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解除勞動合同無效,死者家屬獲賠30619元。
劉某是奉節縣公平鎮人。2007年,她開始在鎮上一家針織廠上班。進廠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針織廠未給劉某辦理醫療保險。
2009年底,劉某被查出患了嚴重的結核性肺氣腫。2010年1月3日,因要治病,劉某與針織廠簽了《職工離廠書》。《職工離廠書》上寫明:劉某因生病治療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日起所發生的一切事情與廠方無關。
隨后,劉某花去醫療費12119元。2010年1月14日,劉某因肺癌醫治無效死亡。
劉某去世后,其家人與針織廠就經濟補償問題發生分歧。同年3月,劉某家屬向奉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劉某查出患肺氣腫后,找廠里借錢治病,但廠方卻要求她先辭職,她只好被迫答應了。”劉某家屬稱。但廠方不承認,辯稱,他們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任何脅迫、欺詐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劉的去世,系其自身患病正常死亡,且解除合同載明劉離廠后的一切事情與廠方無關。
去年5月24日,勞動部門作出裁決:由針織廠一次性支付劉某因病死亡的相應待遇共計3萬余元。但針織廠不服,認為劉某的死亡與他們沒有關系,隨即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廠方對劉的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重慶二中院終審認為,針織廠與劉某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能協商一致。法院還查明,在簽訂《職工離廠書》后,針織廠也并未給予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待遇。因此,法院認定劉某因病死亡時,與針織廠仍存在勞動關系。于是,按照《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由針織廠支付劉某家屬一次性救濟金、醫療費等共計30619元。
當事人簽了字,為啥還認定解除勞動合同無效?據承辦法官稱,本案的焦點在于,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劉某雖然在《職工離廠書》上簽了字,但該證據并不能反映出針織廠已告知劉某相關的法律規定,及解除或不解除勞動合同其分別享有哪些待遇。同樣,這也不能說明,劉某是在充分了解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后,仍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的。換言之,這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確系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認定這份《職工離廠書》無效。
上一篇:卸貨不幸摔傷 工人狀告老板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