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發生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
今年63周歲的謝某(男),于2009年初受聘于本地工業區內的一家建材廠,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月薪800元,謝某的工作任務就是堆放建材,但未辦理工傷保險。2010年4月3日,在堆放建材時,堆放的鋼材突然倒塌,導致謝某小腿骨折,在要求建材廠賠償未果后,謝某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以其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謝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工傷認定。
【分歧】
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發生的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一種意見:謝某已經超過男性6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謝某和建材廠的合同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也就不能構成工傷。
第二種意見:構成工傷,因為勞動法并未明確勞動者年齡的上限,即使到達或者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仍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謝某進行工傷認定。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從目前我國的相關規定看,勞動法只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招工的下限,即年滿16周歲,而對于招工的上限,勞動法也并未明確。謝某作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的人員,又重新與另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行使勞動者權利,履行勞動者義務,在之后發生事故時,理應認定為工傷,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
2、本案謝某與建材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正式成立,因此可以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規定。在堆放建材時,因建材倒塌致傷的情況下是可以適用工傷認定的。
3、勞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之后,若謝某對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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