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摔傷賠償糾紛案
2011-08-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簡介:
2009年7月底,李某承攬某食品制造廠的維修工程后,雇請了陳某等人進行施工。同年8月11日15時許,陳某在屋頂施工時,因瓦塊斷裂而從6米高的屋頂摔下受傷,后被送某醫院治療。陳某出院后曾先后以某食品制造廠、李某為用工主體,向深圳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均以上述用工主體在該區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為由而不予受理。陳某不服,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爭議焦點:
臨時用工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案情分析:
陳某認為李某是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用工主體,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陳某所受損害應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本律師認為:陳某與李某之間的臨時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首先,陳某并未舉證證實李某確以“李某食品制造廠”的名義從事招工或生產經營活動,也沒有舉證證實李某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制定了勞動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等;其次,從勞動管理部門對某食品制造廠員工黃某及李某、吳某所作的調查筆錄內容來看,可知陳某與李某之間的用工關系是臨時性的,以完成某項勞務活動為目的,且期限較短,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勞動關系特征。故雙方之間屬于雇傭關系而非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觀點:
陳某受李某雇請,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依法應由作為雇主的李某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
李某向陳某承擔在雇傭活動所遭受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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