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架線致殘 19年后被認定為工傷
2011-10-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2月6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行政確認案,一臨時工十九年前因工致殘被依法確認為工傷。
肖某系村電工,1985年1月2日,在原日照電業局某供電站負責人安排下,到某育苗廠架設電線。肖某在電線桿上工作時,因電線桿斷裂從電線桿上摔下,致使右眼、下肢重傷。在此期間肖某的用工工資由日照電業局負責發放。由于未意識到臨時工可以享有與其他正式工人同樣的待遇,直至2003年10月經人提醒,肖某才向日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2003年12月5日,日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第三人受傷屬工傷為由,認定肖某屬工傷。日照供電公司以日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證據不服,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書。
東港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2004年1月1日實施的《條例》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具體時效規定,但本案工傷認定在2003年12月5日即已作出,所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時效規定,仍應適用《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受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規定”之規定。肖某系村電工,其到濤雒育苗廠架設電線系日照縣電業局高旺站負責人安排,其工資亦由電業局發放,電業局與肖某已形成事實上的。據此,法院判決維持日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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