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被債主打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經過
張某是一家公司經理,李某是張某公司電工。半年前,李某因參與賭博欠下郭某一筆賭債一直未還,甚至躲著不見郭某。2個月前的一天,郭某闖入公司生產車間,強迫正在上班的李某馬上還債,兩人發生爭執、拉扯后,郭某隨手抄起一根鐵棒將李某砸傷。李某為治療已花費4萬余元醫療費,可能還落下傷殘。現郭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已被依法逮捕。由于公司沒有為李某申報工傷認定,李某以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為由,要求公司按工傷待遇標準賠償。請問,李某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張經理的公司應按工傷標準賠償嗎?
律師解惑
李某如此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項的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就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等3個要素。李某受傷時,雖屬上班時間且在車間,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的要求,但并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履行工作職責,是指從事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活動。勞動者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李某作為公司電工,履行的是公司對其授權或者指示的相應職責,而其因違法參與賭博而欠賭債,又因此被郭某到工作地點追討賭債而發生爭執、拉扯,這些行為并不是在公司授權或者指示之列,其表現形式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不是為了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著內在聯系。因此,李某被郭某毆打致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盡管該公司沒有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也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由于李某受傷不是工傷,故該公司不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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