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孕期嚴重違紀會被解除勞動合同嗎
核心內容: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會被解除勞動合同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案情介紹]
李某某系A公司的一名車工,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懷孕4個月的李某某與同事發生爭執,車間主任張某要求李某某到其辦公室說明情況,因李某某與車間主任張某有過節,認為張某故意為難,到辦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動手撕扯張某,并將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內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會征求意見,擬決定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工會作出回復,同意A公司的決定。A公司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作出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李某某不服,認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經審理查明,A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工作,否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A公司也提供了職工大會會議紀要以證實 《員工手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同時提供了李某某簽到學習《員工手冊》的記錄。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女職工孕期,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內的保護是有范圍、有條件的。本案,李某某存在打架事實,即孕期女職工李某某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其A公司遵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通知了工會,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與李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未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除勞動合同。所以,仲裁裁決最終也駁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說明,女職工不能拿孕期作擋箭牌,女職工“三期”內仍然要遵守單位有效的規章制度,否則有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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