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哺乳期解除合同女職工怎樣維權
2015-10-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有網民通過網上民聲留言咨詢:我在給孩子哺乳期間(孩子剛5個月)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通知我不再與我續簽(并且在我生育期間公司未曾給我任何的除了社會統籌報銷的部分生育金以外的待遇),我只知道公司這樣做是不對的,但是具體的不是很清楚,請問這種情況下我的具體權利有什么,我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
律師解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你在哺乳期內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關于生育津貼的問題在《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七條中是這樣規定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產假: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產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 2、女職工生育為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生育屬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 5、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滿2個月(含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含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津貼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標準,按應享受的生育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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