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可對在醫療期內職工解約
2015-10-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下面為你整理相關案例。
王某1998年參加工作,2003年調入現單位,至今已經8年多。最近王某因患病治療,連續3個月未能上班,該單位以其影響單位工作進程為由宣布解除與其勞動合同。
法律人士認為,單位的做法不合法。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因此,醫療期是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而言的。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職工而言是沒有醫療期的,但可享受職業病或工傷待遇。
職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有關醫療期的規定,醫療期為3-24個月,對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目前,王某連續三個月休假治療,醫療期尚未結束,單位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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