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怎么使用?
勞動者符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應該發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辦理有關離職手續。這是作為保存證據證明確實解除勞動合同的。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應該如何使用
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保存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否則,一旦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需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如果員工有幾年的工作年限,索賠很容易就上十萬甚至更多。所以需慎重。
終止勞動合同同樣需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而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那就等于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反過來講,如果確實符合解除或者終止的條件,就應該發出通知并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員工到底什么時候離職、因何離職都說不清楚。
注意一點,通知書上列明的理由應與實際的理由一致。實務中有這樣的例子,用人單位因為不勝任工作解除某員工,通知書上卻寫的是嚴重違紀。最終敗訴了。
如果員工無法簽收或拒絕簽收,則將該通知書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起快件郵寄至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上員工確認的通信地址,快件單上寫明文書名稱,作為證據。如果郵寄也無法送達,則可采取公告形式。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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