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學歷造假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2014年3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刊登廣告招聘部門經理,該崗位要求應聘者具有計算機專業碩士以上學歷。李某得知信息后前往該公司應聘。應聘時李某遞交了某大學計算機碩士學位證書,經面試,成功應聘。隨后,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入職后李某屢屢發生工作失誤,從而引起了公司對其專業能力的懷疑。隨后,公司通過有關部門對李某學位證書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經鑒定,發現李某提供的碩士學位證書系偽造。因此,公司于2015年1月書面通知李某解除勞動關系。
李某認為其已為公司服務了近一年,公司無權任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遂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公司是否有權因李某偽造學歷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方認為:李某提供虛假學歷應聘屬于欺詐行為,公司是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此,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李某認為:雖然其在應聘時提供了虛假學歷,但公司是經過面試,認可其專業能力后才決定予以聘用的。并且公司當時也未對其提供的學位證書進行鑒定,也存在一定過錯。況且其已在公司工作將近一年,公司無理由解除其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公司在發布招聘廣告時已明確告知該崗位要求計算機專業碩士以上學歷。李某在明知該崗位要求的情況下,通過提供虛假學位證書的方式成功應聘。李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欺詐行為,造成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形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因此,公司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于法無悖,李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唐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公司因員工提供虛假學位證書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案件。
誠實信用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本案中公司明確要求應聘部門經理崗位需要碩士以上學歷,李某通過提供虛假學位證書騙取公司信任,公司也基于該信任訂立了勞動合同,有違真實意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就不具法律約束力。故李某無權主張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無效與勞動合同解除存在區別。《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解除的內容。勞動合同解除包括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包括勞動者過失性解除和無過失性解除。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履行過程中,當法定條件具備時,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也就是說,解除是建立在勞動合同真實有效的基礎上的。而勞動合同無效是指因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合同自始歸于無效。但兩者導致的結果是一致的,即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招聘具有專業性要求的崗位,還是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提供的學位證書及時進行鑒定,我國已實施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單位可以在網上進行查詢。有條件的,還可進行背景調查。作為應聘者,也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態度前來應聘,勞動關系是一種存續性的法律關系,紙永遠包不住火,總有一天會被公司發現。又何必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留下污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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