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后雙方不得無故毀約
2016-04-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今年1月,我和侯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120萬元,違約金為房價的20%,我先支付定金15萬元,3月初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一次性給付購房總價款。隨后房價上漲,侯某一直拖延過戶,并以退還我定金和要求承擔違約金為由與我解除合同。請問:我能否拒收侯某退還的定金和支付的違約金,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讀者陶然
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雁群解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沒有欺詐脅迫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也沒有其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存在,都應依法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只有達到法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即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才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若您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且買賣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賣方是不可以隨意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
若賣方在無相關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屬于惡意遲延合同履行,不但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您有權拒收侯某退還的定金和支付的違約金,要求其繼續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若遭拒絕,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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