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處理怎么辦?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下列法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什么行為才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呢?
首先,勞動紀律要在勞動合同中明文規定,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生效的。
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秩序的。例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
第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處理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后既不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和影響呢?
1、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秳趧臃ā返谑鶙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是不規范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2、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3、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既不辦理終止手續也不辦理續簽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將陷于十分被動的境地。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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