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未按約定提供配套家電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房價一路飛漲,對于一些在大城市打工的漂泊一族來說,租房、拼房成為更為實際的選擇。但如何在租房浪潮中淘到心儀的房子,要注意的事情還真不少。據虎丘法院統計,2014年該院受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115件,2015年受理156件,而2016年光前兩個月就受理了27件,上升趨勢明顯。
租房前要確定房東是“真身”
不然房租押金全沒了
前不久,小周租了孫某的一處房子,但當小周要求查看孫某的房產證時,孫某卻稱房屋是他父親購置的,因此兩證都留在老家了,只能將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小周保管。信以為真的小周和孫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并按約繳納了3個月的租金和押金共計9600元。
可就在小周搬入“新家”15天后,一位自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李先生前來收取房租,此時,小周才搞明白孫某根本不是房東。在向孫某索要租金和押金無果的情況下,小周只能訴至法院請求幫助。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孫某既非房屋所有權人,也未征得李先生的同意,擅自轉租并收取小周租金及押金9600元,導致小周僅居住15天就被迫搬離,理應退款。除去小周的實際居住天數,孫某當退還小周房屋押金及租金8400元。
法官提醒:租房子時要注意與你簽訂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不是,則可能存在著代理關系或者轉租關系。
若存在代理關系的,需要有產權人委托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最好經過公證);若存在轉租關系的,則需要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文件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如若沒有上述兩種關系,極為有可能是騙局。
未按約定提供配套家電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范某和陸某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約定該房提供洗衣機、電視機、熱水器等家電設施,范某當即繳納了三個月房費6600元及押金2200元。
但當范某入住后,陸某卻遲遲未添置生活配套電器,導致范某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經過半個多月的催促,陸某安裝了洗衣機和電磁爐,但是其他說好的電器還是沒有提供。無奈之下,范某要求退租、解除合同,雙方經過協商,陸某同意支付給范某6000元,但沒過多久陸某卻稱范某違約,只愿意支付給范某2000元,范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明確約定房屋出租人應提供洗衣機、液晶電視等家電作為配套設施,但被告僅配置了洗衣機,該行為構成違約。后雙方約定范某搬離,陸某支付給范某6000元的口頭協議合法有效,故判決被告陸某返還給原告范某6000元。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如若合同中明確規定提供配套家電,出租方應按約履行,不然就是違約,承租方有權要求退租。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簽訂合同之前,租房人一定要實地考察,看所租房屋是否如合同中描述的那樣,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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