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不可任意解除合同
2016-04-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單位職工乘坐何種交通工具上班是職工的私人事務,用人單位無權作出強制規定,如果勞動者確存違法之處,也應由國家行政機關等有權進行處罰。
案例導入:王某所在用人單位有明確規章制度:“嚴禁員工乘坐非法營運車輛,違者予以開除”。某休息日王某乘坐非法運營“黑車”在廠區宿舍被警衛人員發現后上報了公司管理層,公司管理層遂以此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王某不服提起訴訟是否能夠得到勞動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支持?
律師解答: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管理,穩定、協調勞動關系,保證正常勞動生產秩序的一種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勞動秩序中確實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無限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范疇。本案王某乘坐黑車行為發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勞動者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行為,公司不能以生產經營期間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休息期間的行為。單位職工乘坐何種交通工具上班是職工的私人事務,用人單位無權作出強制規定,如果勞動者確存違法之處,也應由國家行政機關等有權進行處罰。因此,王某所在單位因王某乘坐非法營運車輛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王某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內容向單位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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