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近兩月 合同未解除
2016-05-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童先生在公司的技術部門工作,但近兩年他發現自己在公司越來越不被重視,因此決定跳槽。
最近,一個公司看中了童先生的技術,因此童先生提出辭職,并且和主管表示自己會配合接替工作的同事完成交接工作。但是,童先生將辭職申請遞上去已經快兩個月了,公司卻一直沒有派人過來和他交接工作,導致他不能盡快辭職。童先生覺得公司是故意拖延他的時間,他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直接離開公司,而不再繼續等待下去?
解釋:一般來說勞動者提出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30天)向用人單位申請,這一點童先生已經做到了,既然他提交申請都快兩個月了,那么他原則上已經可以離開公司了。如果該公司始終不同意童先生離開,或者故意拖延時間,童先生則不用繼續等待下去。
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普通勞動者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30天后,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利義務歸于消滅,普通勞動者可不再履行勞動合同,但雙方約定服務期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配合用人單位做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單位以此故意拖延勞動者離開的時間,那么提交辭職30天后勞動者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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