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招工人,解除關系當賠償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4年6月23日,萬安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二起用工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工8年后又解除勞動關系而不補償的勞動爭議案,勞動者依法獲得了應有的補償金3000元。
1996年1月1日,原告袁某、楊某由萬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招聘為該局下屬機構市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的清潔工,負責收取市場衛生費。2001年11月2日,因工商局劃歸為省管,服務中心被整建制移交給萬安縣人民政府[此前萬安縣人民政府已將服務中心更名為萬安縣市場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2003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在未提前發出解約通知書的情況下,解除了袁某、楊某的勞動關系,但未依照勞動法規給予袁某、楊某解除勞動合同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袁某、楊某為此向萬安縣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決定由用工單位工商局補償袁某、楊某各900元。袁某、楊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王小麗 康寬梁
1996年1月1日,原告袁某、楊某由萬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招聘為該局下屬機構市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的清潔工,負責收取市場衛生費。2001年11月2日,因工商局劃歸為省管,服務中心被整建制移交給萬安縣人民政府[此前萬安縣人民政府已將服務中心更名為萬安縣市場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2003年12月31日,管理中心在未提前發出解約通知書的情況下,解除了袁某、楊某的勞動關系,但未依照勞動法規給予袁某、楊某解除勞動合同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袁某、楊某為此向萬安縣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決定由用工單位工商局補償袁某、楊某各900元。袁某、楊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王小麗 康寬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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