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單位除名15年不知曉 法院判決檔案紀錄無效
2008-11-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范某到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時,方知自己在15年前已被除名。原來,范某的單位只是將除名決定記入了個人檔案,并未向范某宣布和送達。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濟寧某公司對范某作出的除名決定無效。
1983年10月,范某從微山某農場調入濟寧某公司工作。1984年范某承包了本公司的門市部,開展承包經營。四年承包期滿后,雙方依法解除了承包合同。1992年7月,該公司以范某連續曠工四年零四個月之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范某作出除名決定,并抄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但未向范某送達。
2006年,范某找公司辦理退休手續,單位一直未予辦理。2007年5月28日,范某再次到公司要求辦理退休手續時,被告知他已被公司除名,并向其出示了從其檔案中提取的公司對其除名的決定復印件。為討回公道,7月6日,范某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請。7月23日,范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撤銷除名決定,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在審理過程中,范某稱,自1988年起,他因身體不好,一直在外求醫問藥,并非無故礦工,公司也知道他身體有病,不應對其作出除名決定。公司辨稱,曾多次查找范某下落,因范某說他一直在外看病,無法向他本人直接送達。另,范某自稱有病,既未向領導匯報,公司檔案也沒有記載,對范某除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除名是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采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措施,應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本案濟寧某公司對范某作出的除名決定,未向范某送達和宣布,剝奪了范某的申辯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決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對范某除名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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