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罰單證明勞動關系員工勝訴
某實業公司認為與駕駛員顧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無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無需補繳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為此,顧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為公司駕駛車輛而三次違規而吃進的“罰單”,從而讓法庭確認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實業公司支付顧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42萬元并為顧先生補繳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一審判決。
顧先生訴稱,自己于2004年2月5日進入實業公司工作,擔任駕駛員。由于用工制度不規范,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繳納綜合保險。在工作期間,吃住均在公司,休息時間不固定,有時沒有活,也要在單位待崗,一般每天7:00至22:00工作,主要從事運送鋼材工作,不運貨時接送法定代表人的子女上下學。去年7月14日,提出辭職并申請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實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補繳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實業公司辯稱,顧先生并非本公司員工,顧先生所提訴訟請求均與公司無關。現亦不服仲裁裁決,要求判令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無需補繳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顧先生為證明自己是實業公司員工,向法庭提交了2007年3月30日、6月12日、2008年1月21日、4月12日交通管理處罰決定書及公司車輛牌號的車輛基本信息等證據。
實業公司對處罰決定書及車輛基本信息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稱車輛可能是顧先生通過朋友借來開的,甚至可能是偷著開的。
經查明,2007年3月30日,顧先生駕駛公司的大貨車,因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同年6月12日及2008年1月21日,顧先生駕駛上述車輛過程中,因未按道行駛被行政處罰。2008年4月12日,顧先生駕駛上述車輛過程中,又因超載被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勞動給付行為是否受用人單位支配是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根據顧先生提供的交通管理處罰決定書及公司牌號的車輛的基本信息等證據材料,顯示顧先生在駕駛公司所有的車輛過程因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實業公司雖辯稱顧先生系借開或偷開其所有的車輛,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且有悖常理,故對公司的辯稱意見,難以采信。但顧先生主張其于2004年2月5日進入公司工作之觀點,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加以證明,亦難以采信。綜上,確認2007年3月30日起,顧先生為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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