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司機拒送患者被解雇案
工齡長達10年的救護車駕駛員大勇(化名),因鬧情緒拒絕開車送患者進醫院,事后被醫院辭退。大勇認為醫院辭退自己沒有合法根據。雙方為此打起官司。近日,福州市中院終審支持了醫院的辭退決定。
司機拒送患者 遭到醫院辭退
從1997年3月起,大勇一直在福州某大醫院擔任120救護車的駕駛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07年10月27日上午,大勇接到120派車指令。到達現場后,他與患者家屬發生糾紛。大勇心里不舒服,拒絕開車將患者送入醫院,延誤了患者治療。
患者家屬到醫院投訴大勇。醫院立即就此展開調查,并要求大勇做書面檢查。
同月29日,醫院做出“關于辭退大勇同志臨時急救駕駛員的處理決定”,認為他“經說服教育,認識態度差”,違反《院前醫療工作制度》,經討論決定辭退大勇。同日,醫院及其工會委員會在“辭退臨時工人審批表”上蓋章表示同意。
是否應該辭退 雙方各有說話
大勇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經勞動爭議仲裁后將醫院告上法庭。
大勇認為:醫院的辭退程序違法。院方辭退自己的處理決定是急救中心辦公室作出的,而非醫院作出的,該決定上未加蓋公章;自己在醫院的工齡長達10年,醫院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不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己的違規行為輕微,達不到辭退條件,且當時事發時病人病情較輕,沒有影響診療,因此他不符合嚴重違規的情況。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醫院辭退自己的處理決定,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
醫院方面則表示:院方對該事件經過調查、科室討論并經過工會同意,作出決定的程序合法。大勇作為急救中心的急救司機,拒絕將患者送醫院搶救,顯然嚴重違反了醫院的規章制度,醫院依據《院前醫療工作制度》作出辭退決定是正確的。且該制度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公示,依法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法院經調查得知,《院前醫療工作制度》是經該醫院職代會審議討論,于2006年10月通過并頒布的醫院規章制度,并經公示。《院前醫療工作制度》中規定: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原則上服從隨車醫生的指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延誤醫療和拒載病人。在急救服務中,駕駛員必須盡快將病人送回急救中心救治,不得因病人或其家屬的過激言語而拒絕或延誤運送病人。違反上述規定,醫院可以根據具體違規情節,予以扣發工資、辭退或開除處罰。
法院支持醫院 開除這名司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院前醫療工作制度》是經醫院職代會審議討論通過并頌布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大勇作為醫院120車輛臨時駕駛員,應按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大勇違反了醫院的行政管理制度,醫院依據相關程序辭退他,屬因職工違紀導致的勞動合同的解除,辭退決定并無不當,遂駁回大勇的訴請。
大勇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上一篇:未及時完成工作任務可以解雇嗎
下一篇: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加班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