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患病治療期合同期滿,單位不得解雇
問:我是一私營企業的工人,與該企業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前些日子,家父病重。我請假回家探望,一時急火攻心,心腦血管疾病突發,不幸我也住進了醫院。在我住院的第七天,老板以企業用工“一鉚釘一楔”為由通知我不要再上班了,并停發了我的工資等待遇。我住院后的第20天勞動合同到期,老板通知我解除合同。請問,探親期間生病且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能停發工資并解雇我嗎?
答: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即或勞動合同期滿也要順延至醫療期滿。同時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開病休工資,核銷醫藥費,構成傷殘的,應辦理相應手續。
上一篇:不加班,就辭退?
下一篇:用人可以合法解雇員工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