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堪老板責罵辭職遭索賠
前不久,外來務工者王先生來本報反映情況,他對《小趙出擊》欄目記者述說,十多年前,他就前來上海打工,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做過機械設備制造等工作。由于有一定的技術,2010年6月24日,他參加了浦東新區人才市場組織的招聘會,與上海無聲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接洽后,雙方經過面試等,都感到滿意,他進入該公司工作。但僅僅工作幾個月,用人單位就與他產生了矛盾,特別是老板每天都責罵他,使他實在無法忍受,只得辭職走人,但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他今年8月至9月的工資,至今都沒有付給他。
上班先簽試工合同
王先生說,他上班一個月后,用人單位才與他簽訂了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約定為1個月,時間從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24日。也就是說,他已經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才與他補簽了這份試用期合同。在這份合同中,當事雙方約定,他的工作為機械裝配工,月薪為3000元。
一個月以后,用人單位與他又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這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給他,并且,企業也沒有給他繳納綜合保險。
王先生說,他的工資看上去不低,但他工作的時間,要從上午8時一直要干到晚上9時,且每周要工作6天,還沒有加班報酬。
王先生為了證明他所言無虛,還提供了試用期合同和考勤表。
派往新疆病假返滬
王先生說,今年8月26日,他被單位派往新疆,安裝機械設備。到了新疆以后,他與同事因為工作上的問題發生了矛盾,同時,因水土不服,他開始生病。經醫院診斷后,醫生給他開出了病假單。他于今年9月1日乘火車回滬養病,病情穩定后即去用人單位報到。
哪知,老板一見他就罵他,天天罵,說他泄露了企業的報價機密,造成了企業的損失,要他辭職。他認為自己根本沒有泄密,由于受不了責罵,他于今年9月6日打了辭職報告,離開了用人單位。但是,直到他投訴之時,他仍然沒有拿到今年8月至9月6日的工資,用人單位應該給他繳納的外來務工者綜合保險也沒有給他繳過一分錢。
王先生告訴記者,用人單位發放工資,都是只有簽收單,不給他工資條。
為了證明他的話,后來他又給記者送來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某醫院于今年8月31日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但由于字跡潦草,記者一時無法判斷病假的真偽。
企業認定他泄密2010年11月5日,記者電話聯系該用人單位老板,老板認為,欠了王先生工資不假,但王先生不僅將公司的上家的報價機密泄露給新疆企業,造成了企業的損失,同時,王先生還想自己去承接這筆業務,這樣企業怎么可能再付給他工資?
出于慎重,記者要求到該用人單位核實,老板爽快答應。2010年11月9日,記者依約前往,該用人單位人事主管相告,老板有事出去了,由她接待。
這位人事主管認為,王先生確是今年6月24日招進單位的,進來后,單位與他先簽訂了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合同到期后,又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至于勞動合同為何沒有給王先生,是因為他到新疆工作去了,準備他回來時給他。
王先生的工作時間每周為6天,上午8時至下午5時,工作期間,確實存在加班,加班費要按考勤表支付。王先生的工資為月薪3000元,至于今年8月至9月6日的工資未付,一是沒有看到他的病假單;二是他泄露了企業的機密,造成了企業的損失。結工資時,企業要求他去公司的上家說明情況,但他就是不肯去。關于王先生何時從新疆返滬,企業不清楚。至于綜合保險,企業也是想為王先生繳的。
記者提問,王先生泄密一事,公司是否派人核實過?這位人事主管認為,公司的上家發來聯系函,這足可證明王先生的泄密行為。
該用人單位為了說明情況,也提供了王先生的勞動合同、王先生的辭職申請單和企業上家發來的聯系函。
記者手記
雖然這家用人單位的老板聽到王先生到本報投訴之后,火氣很大,但他的態度是誠懇的。
并且,記者前往該用人單位,企業接待時也是非常配合的。
但記者不得不說,該用人單位在這起勞動爭議中,確實存在不足與瑕疵。
根據上海市繳納綜合保險的規定,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務工者一個月以內,應該為其辦理相關綜合保險手續,按月繳納。王先生自今年6月24日起,到今年9月6日止,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數月,該用人單位卻未給他繳納綜合保險,顯然用人單位有一定的責任,補繳是應該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內。這家用人單位與王先生簽訂試用期合同,顯然不符法律規定。
尤其引起記者注意的是,這份試用期合同,王先生的落款時間為今年7月28日,用人單位落款時間為今年7月29日,而試用期約定的時間為2010年6月24日至2010年7月24日,也就是說,即便是這份試用期合同,也是合同到期后補簽的,用人單位如此做法,顯然不妥。
記者還注意到這份試用期合同中的部分約定:“試用期間,乙方(王先生)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記者認為,這樣的約定,剝奪了王先生的部分權益。試想,如果王先生在試用期間操作不當發生工傷,造成傷殘,難道也要他自行負責?更何況職工生病,也是有醫療期的,企業不能剝奪。
從該份勞動合同規定看:“(一)乙方(王先生)的工作時間每天為8小時(不含吃飯時間),每星期工作六天或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除吃飯時間外,每個工作日不安排其他休息時間。”用人單位認為,每個工作日安排王先生吃飯時間為1小時,但合同沒有注明,到底吃飯花了多少時間,記者也無從判斷。但既然約定王先生每個工作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同時又限定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就此判斷,正如用人單位所說的,王先生確實存在加班。既然存在加班,當然應該據實支付加班工資。
關于王先生泄密之事,該用人單位的上家確實發來了《聯系函》,該函也明確王先生擅自聯系“我公司的客戶(第三方),將我公司的底價、設備生產方式等商業機密透露給客戶,造成客戶不給我公司結賬,其嚴重后果將由無聲機電公司和王先生負責。”但該份函件的落款時間為2010年10月9日,記者不禁要問:該用人單位認為,只要有業務上家的函件即可證明王先生的泄密行為,可王先生辭職之前,這份函件尚未“出生”,那該用人單位又是憑何做出決定的?退一步說,業務上家此前已經與該用人單位交涉了,但該用人單位總該調查核實此事吧,總不能只聽一家之言,萬一王先生并未泄密,該用人單位卻認可了業務上家的說法,豈不是“嚴重后果將由企業與王先生負責”嗎?再退一步說,就是王先生泄密了,用人單位也不該扣住他的工資不發,而是應該拿出證據索賠,就是王先生拿了工資走人,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追究他的責任。
最后,記者想告訴王先生的是,其生病從新疆返滬,最好事先與企業溝通,并交接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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