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生病職工要慎重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王某是昌樂縣某公司職工,2008年因病在家休養,2009年10月,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支付了經濟補償。2010年,王某向昌樂縣人社局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
庭審中,對于公司違反職工患病醫療期規定,解除王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定性,雙方都沒有異議,但對于賠償金的算法,雙方分歧很大。王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二倍,公司已經支付了自己1997年至2009年13年的經濟補償26000元,公司應再支付自己26000元。公司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7條應受第97條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限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起算,到2009年10月,公司再支付王某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4000元就可以。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與《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分段計算的過渡條款并不是一回事,第97條規定的是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而不是賠償金。因此,計算賠償金的標準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執行,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關于分段計算的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仲裁委最終支持了王某的請求,裁決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000元。
上一篇:員工不堪老板責罵辭職遭索賠
下一篇:一個大學生的訴訟請求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