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解除通知屬于無效通知
企業以職工工作過程中有違紀現象,又無故曠工為由,在單位內部的公告欄粘貼除名告示,通知解除勞動關系而被勞動者告上法庭。
1994年,涿州市的張某應聘到我省某高速公路涿州服務區加油站工作。2004年,該加油站被另一大型燃氣企業收購,職工全部由收購企業安置在原崗位工作。2007年底,企業與張某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5日。2009年5月,企業在對張某所在加油站進行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張某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當場要求張某向公司檢查部門說明情況,協助調查。令所有在場人員沒想到的是,張某拒絕接受調查,并不辭而別。當年6月,企業在加油站的公示墻上貼出了一張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宣布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事后,張某得知這一情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張某表示,企業解除與自己的勞動合同,必須書面送達通知書,而自己并未收到書面通知,企業張貼的公告應視為無效。
涿州市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企業以張某曠工為由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將書面通知送達本人。企業僅僅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張貼在公示欄,并未實際送達本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作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企業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或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規定作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據此,涿州市勞動仲裁委裁決,該燃氣企業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是無效通知,雙方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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