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酒店辭退請人代為打卡的員工
2010-12-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某酒店銷售人員陳某因多次在未出勤的情況下,請同事代為打卡和簽名。被酒店發現后以陳某行為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為由,書面通知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支付陳某曠工期間的工資。陳某不服,遂向當地法院起訴。
請人打卡被炒魷魚
去年5月中旬,陳浦進該酒店銷售部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今年1月至6月期間,陳浦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2009年5月6日、6月19日兩天,陳浦未上班,但電子考勤記錄和部門手工簽到簿均記載陳浦出勤。7月3日,大酒店以陳浦未出勤卻有考勤上班記錄的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大酒店規章制度為由,出具書面通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報送上級領導部門得到準許。據此,該大酒店為陳浦辦理了退工手續。
今年7月底,因對大酒店退工不滿,陳浦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8月31日,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酒店支付拖欠工資9597.70元。
今年9月中旬,該大酒店起訴到法院稱,陳浦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單位解除與陳浦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妥,請求法院判令不與陳浦恢復勞動關系、不支付所謂拖欠陳浦工資。
《員工手冊》有約束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大酒店制定的《員工手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情況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浦在工作期間多次叫人代打卡;在未出勤的情況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門手工簽到本上簽字,領取未出勤的工資,該行為當屬不誠實和欺騙行為。大酒店依據《員工手冊》規定解除與陳浦的勞動合同,并告知上級公司的工會,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處理上都符合法律規定,故支持其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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