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員行為的義務規定
2011-08-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企業裁員之前負有預先告知的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法》專門制定了對特殊群體的保護措施。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制定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應制定合理的裁員方案,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征求職工意見后,對方案作修正并應將方案和職工意見報勞動部門,聽取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才可以正式實施裁員方案。
企業裁員屬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為此企業應當給予被裁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1999年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補償金外,還必須按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追加補償金。
補償辦法同時規定,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工傷被用人單位決定下崗的除按上述規定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分別不低于醫療費的50%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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