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裁員后6個月內不得再招工
2011-08-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已經退休的單位返聘人員;外單位退休、下崗人員;事業單位停薪留職人員;在校實習生等
裁員半年內招工有限制
單位裁員后,6個月內不得再招工,確需招工,應優先考慮原單位人員。用人單位只能在下述四種情況下,才能裁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是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單位在裁員過程中,對持有殘疾證、工傷等級證,雙證齊全的勞動者;在醫療期、工傷救治期、孕產婦等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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