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者能否被辭退?----2010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點評之五
【案例回放】中國法院網2010年9月13日訊:男員工涉嫌對女員工性騷擾,公司將該員工解雇后,卻收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支付該員工經濟賠償金15030元。原告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稱,2007年,原告與被告趙某建立了勞動關系,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在被告趙某任職期間,有多名女員工向公司反映,被告經常向公司女員工講述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原告在經調查后確認,趙某多次在各種場合向公司女員工講述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已經構成法律規定的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根據該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對員工進行性騷擾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為此,公司根據《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現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爭議焦點】
一、性騷擾是一種什么行為?
在美國,性騷擾被歸為性別歧視范疇。在我國,性騷擾是一種侵權行為,就侵權行為而言,受害人是權利主體,在受害人沒有主張權利的情況下,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規定“雇主責任”,用人單位一般不承擔責任。
二、用人單位如何制止性騷擾
盡管目前我國還沒有把防止性騷擾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性騷擾違背公序良俗,敗壞社會風氣,惡化工作環境,對員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產生不利影響,一些企業,特別是外企,在其工作規范中開始禁止性騷擾。
在目前,有勇氣打性騷擾官司的女性為數不多,在受害人沒有提起侵權訴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否運用管理手段主動制止性騷擾?當然可以,不過,用人單位制止性騷擾,依據的只能是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辭退員工也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采用過錯辭退。
三、因性騷擾辭退員工應注意幾點
用人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對員工最嚴厲的處分也只是除名或者辭退。要辭退性騷擾行為者,應嚴格做到以下幾點:1、將性騷擾作為一種公司禁止性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2、規定這種行為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可作為辭退的理由;3、有充分的該員工實施性騷擾行為的證據;4、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向員工公示;5、公司的規章制度通過民主協商制定。
【律師點評】 性騷擾能否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關鍵在于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還必須有員工實施性騷擾行為的充分證據。由于性騷擾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目前學術界和法律界并沒有給出性騷擾的判斷標準,哪些行為屬于性騷擾,哪些屬于同事間的玩笑,尺度并不好把握。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到底采用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如果采用主觀標準,會導致人人自危,人際交往特別是男女同事交往就會有一道鴻溝;如果采用客觀標準,應該有說“不”的證據,且受害者不僅限于女性,也有女性對男性的騷擾。
就個人而言,對職場性騷擾,我傾向于采用客觀判斷標準。而且要有公司調查機制。如果員工的行為客觀上引起女性反感,在受害人說“不”之后仍然實施,應構成職場性騷擾,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趙某經常向公司女員工講述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如果女員工投訴、公司警告后,趙某仍然實施,且公司《員工手冊》里的規章制度對此有禁止性規定,趙某行為應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予以辭退并無不當。公司勞動仲裁敗訴的原因恐怕是規章制度規定不明確、未向趙某公示或者沒有經過民主協商程序。
性騷擾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同其他員工嚴重違紀行為一樣,要求單位嚴格履行程序,否則,可能會有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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