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等三人訴北京某高爾夫球場勞動爭議案
2011-09-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路某等三人訴北京某高爾夫球場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路某等三人于2004年到北京某高爾夫球場工作,工作職位為球童。高爾夫球場安排路某等三人周六周日照常上班,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個小時,且未與三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路某三人要求高爾夫球場支付加班費未果,委托姜超峰律師代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高爾夫球場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加班費及補償金等各項費用10多萬元。
律師代理意見:(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形成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至一年內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為此,高爾夫球場應當向路某等三人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2)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休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300%的工資,為此,高爾夫球場應當向路某等三人支付各項加班費用。
結果:仲裁委支持了勞動者的全部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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