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單位被裁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概述
2007年5月17日王麗(化名)到某商貿公司擔任會計,一個月試用期滿后,單位沒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但她一直在該公司工作。2008年3月5日本應發(fā)工資的日子,公司沒有給她發(fā)工資,而且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13日的工資一直拖欠。于是王麗請求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13日的工資;2、拖欠工資的50%的經(jīng)濟補償金;3、2008年2月至3月未簽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4、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針對王麗的請求,商貿公司表示:第一,同意支付王麗的全部工資,前提是王麗同意配合公司查賬,提供正常的勞動;第二,公司與王麗簽過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未簽合同的二倍賠償;第三,公司沒有拖欠工資,因為王麗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也不配合公司查賬,造成公司未按時支付王麗的工資;第四,雙方?jīng)]有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案件調查:
仲裁委經(jīng)調查了解到,北京信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化名)為商貿公司的人事代管單位,為該公司辦理繳納保險及人事事務。王麗2007年5月17日入職商貿公司,月工資為稅前3150元。商貿公司每月5日發(fā)放職工上月工資。
就王麗提出的“公司一直沒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商貿公司表示,公司與包括王麗在內的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合同簽完后公司收回了,沒發(fā)給員工。對此說法商貿公司有證人——北京信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一名職工出庭作證。
王麗在商貿公司工作至2008年3月13日,公司發(fā)放她工資至2008年1月31日。王麗表示,“因公司一直沒發(fā)放我2008年2月1日至3月13日的工資4511元,因此自2008年3月14日即不再到公司工作。2008年3月17日公司董事長口頭通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并讓我交接工作。”商貿公司認可未發(fā)王麗2月1日至3月13日的工資4511元,但原因是王麗未提供正常的勞動,不配合對賬、進行交接工作。
對王麗關于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商貿公司不認可。王麗也沒能提供公司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jù)。王麗對自己已配合公司進行交接工作的說法提交了時間為2008年3月17日有王麗及商貿公司相關人員簽字的交接表。
仲裁裁案:
仲裁委認為,依據(jù)《勞動法》第五十條關于“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guī)定,王麗提供交接表顯示自己已于2008年3月17日進行了交接,因此商貿公司以王麗不進行交接工作為由,未發(fā)放工資的行為不妥,其應補發(fā)王麗2008年2月1日至3月13日的工資。王麗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13日工資數(shù)額的50%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可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仲裁委不予審理。
北京信言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為商貿公司人事事務的代管單位,與商貿公司有利害關系,因此其提供的證言,仲裁委不予采信。因商貿公司沒有提供其他與王麗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jù),因此仲裁委對王麗關于商貿公司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予以采信。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商貿公司應支付王麗2008年2月至3月13日期間二倍的工資。
另外,王麗2008年3月14日至31日未向商貿公司提供勞動,要求公司支付這期間雙倍工資的申訴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最終裁決:商貿公司支付王麗2008年2月1日至3月13日的雙倍工資9010元(4505元×2倍);駁回王麗的其他申訴請求。
相關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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