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學歷 勞動合同可解除嗎
【案例回放】
H公司最近發現,公司的翻譯李小姐不能勝任翻譯工作,翻譯中幾次出現嚴重錯誤。經查,翻譯李小姐提供的北京外國語學院的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資料是虛假的,但H公司已與李小姐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H公司認為,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李小姐欺騙了公司,公司可以辭退李小姐。
李小姐認為:雖然學歷證書是假的,但我的水平不假。既然合同已經簽訂,單位就應當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執意要解除勞動合同,她將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公司能解除李小姐的勞動合同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欺詐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本案而言,李小姐為了達到與H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謊報自己具有研究生學歷,騙取了企業的信任,致使企業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李小姐的這種做法屬于欺詐行為,因此,李小姐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盡管李小姐強調自己“學歷是假的,但水平不假”,但這不能成為其欺詐的理由。H公司以李小姐“采取欺詐行為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是于法有據的。即使李小姐去勞動仲裁申訴,也不能得到支持。
摘自北京勞動就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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