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三天未批還被開除 公司被判賠償
核心內容: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對勞動者的請假申請進行明確答復有違誠信,判決公司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8.5萬元。下面,勞動法網已經為您整理的該案例,供您參考。
【案情介紹】
小戴是湖北人,2004年8月進入昆山某電子公司工作。該電子公司規定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單,未辦理請假、休假手續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論處。
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為春節假期。因路途遙遠,小戴于當年1月30日就通過公司內部網絡填寫請假單,請求2013年2月8日、16日、17日請假三天。對此,該電子公司多次與小戴進行談話,提出因設備檢修要求小戴春節期間留守。小戴表示,因離家較遠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節家里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節留守。
2013年2月7日晚,小戴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兩天后,公司通過內部網絡退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小戴對此并不知情。2月18日,小戴回到公司上班。此時,公司卻以小戴連續三天曠工為由作出了開除小戴的決定。
【法院判決】
小戴不服仲裁和法院一審裁決,于去年7月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明確答復。雖然電子公司與小戴協商春節留守事宜,但該情節并不能證明電子公司明確拒絕了小戴的請假申請,且小戴對公司春節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春節假期開始之后才駁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對小戴作出了開除的決定,沒有給小戴申辯的機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據此,蘇州中院作出前述終審判決。
【法官提醒】對于員工的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盡早進行答復,便于員工作出行程安排;當然對于員工而言,亦應按照誠信原則及早向公司提出請假申請,便于公司進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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