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開除維修工的行為“違法”
維修工馮某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來學校認為馮某違紀,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而馮某認為學校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出仲裁請求。最后仲裁委員會認定學校裁人違法,馮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下面為您一一介紹。
開除維修工,學校為何被裁“違法”?
案情:馮某在某中學擔任后勤維修人員,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3年1月14日該中學以馮某違反《設備定期檢修巡查制度》為由,依據《學校獎懲制度》,作出《關于對馮某違紀問題的處分決定》,同年5月30日,某中學向馮某送達《處理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馮某認為某中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某中學未證明《學校獎懲制度》經民主程序產生并依法進行公示,亦未證明馮某存在違紀行為,某中學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問題,已構成違法解除。鑒于勞動合同尚有條件繼續履行,馮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對馮某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說法:根據法律規定,涉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1.勞動者存在違紀的事實;2.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3.規章制度的產生系依據法律規定經過了民主程序;4.規章制度產生后依法向勞動者明示;5.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征求了工會的意見。用人單位在仲裁時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就會被仲裁委確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存在且勞動者有此要求,則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存在了,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
相關規定: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上一篇:主動辭職 單位不需支付補償金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