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頻請假被迫減薪辭職
在遭遇脅迫簽訂相應的不平等或非自愿協議時,應及時保留相應的證據,以避免權益受損時無法舉證而白白受到損失。
1、案例
因為連續請了幾次事假,粥店店主讓雜工張女士自動離職,否則就不給發工資了。可當張女士按照店主的要求寫了辭職信,離職時店主卻只給她發了一半工資。最終雙方無法私下協商。
職工被迫寫下辭職書
張女士于今年3月入職到一家粥店任雜工,當時老板說急缺人手,她不需試用可直接上崗。雙方簽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了她的工資為每月2000元。因為粥店的生意紅火,張女士上班后每天工作時間都在12個小時左右,一周也只能休息一天。
5月初,她的孩子病了,她為此請了幾天假。張女士說,“請假時,老板就不高興,說店里人手緊張會耽誤生意。”之后,因為有事又請了兩次假,老板就讓她走人。她當時提出要結算工資,老板卻讓她寫一份自愿離職書,才給結工資。為了拿到工資,她按照老板的要求做了。但老板并沒按約定的月工資給結算,而是整整少了一半,老板解釋說是因為事假扣除,且張女士工作不符合要求只能按試用期待遇給。
店主主動離職無需補償
老板表示,張女士入職時他們雙方確實是有約定,約定她的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但這個標準是有前提的,就是需要張女士遵守店里的考勤制度出全勤才能拿到。
因為張女士在工作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就請了幾次事假,有時甚至無故曠工,因為她經常請假已經影響生意了。所以結算工資只能按照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給付。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λ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媒體就張女士被迫寫離職書一事向該店老板求證時,對方卻表示,張女士是由于個人原因離職,并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所以公司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2、專家分析
粥店老板聲稱張女士因請假未出全勤,所以發試用期工資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λ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張女士請了事假,就應該按規定扣發相應的日工資,而沒有按照試用期標準支付一說。如果勞動合同對考勤有相應的規定,那也應按照合同約定辦事,而不是僅憑老板的一句話。經過調解,粥店老板愿意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張女士工資差額。
3、律師提醒
職工要提高證據意識
針對張女士的遭遇,曾祥成律師介紹,在實際用工中,因為勞動者大多處于弱勢,有時會為了保住工作或及時拿到工資而被迫放棄應得的權益。但在本案中,像張女士被迫簽訂了自動離職的協議,在缺乏有效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就很難獲得法律的幫助。
為此,曾律師也提醒勞動者,應提高相應的證據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在遭遇脅迫簽訂相應的不平等或非自愿協議時,應及時保留相應的證據,以避免權益受損時無法舉證而白白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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