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絕加班單位不能因此辭退
2015-09-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李某于2011年2月到蒼山某加工廠工作,由于該廠屬加工行業,經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職工加班趕產量。2011年8月,該廠接到一訂單,需限期交貨,廠長再次要求職工加班。在此之前,職工已經連續加班兩個星期,每天加班3個小時,覺得身體吃不消的李某向廠長提出不加班,遭到拒絕,李某一氣之下,按照單位規定的下班時間自行離廠。為此,廠方以李某違反廠規廠紀為由,作出了對其予以辭退的決定。李某不服,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很顯然,該廠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以此為由辭退拒絕加班的李某更是不合法的。仲裁委于是裁決:加工廠對李某作出的辭退決定無效,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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