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職員要合法
某紡織機械修理公司在報紙上登了一則廣告招聘一名具備三級工技術水平的車工,小范看到后,認為自己完全符合條件,就來到這家公司人事部應聘。人事部經理聽過小范的自我介紹后認為他符合公司的聘用條件,于是,當即就決定錄用了他。一周后,小范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簽完合同,小范馬上就開始了工作。在試用期間,小范工作熱情很高,干起活兒來也認真、仔細,就是由于他的技術水平所限,有些較復雜的活兒暫時還干不了。5月11日,是小范試用期的最后一天,這天早上一上班,車間主任對小范說:“今天,公司要對你的技術水平進行一下考核,我現在給你一張圖紙,它是專門考三級車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圖紙上的技術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說明你具備三級工的技術水平,否則,就說明你不夠三級車工的水平。”說完,車間主任把圖紙交給了小范。小范對照著圖紙,干了整整4個小時,總算把零件加工完了,5月12日,技術考核組對小范加工的零件進行了考評,認為:小范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范的技術水平不夠三級。5月13日,公司做出決定:由于小范不具備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小范的勞動合同。小范對此決定不服,他認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來解除他的勞動合同,應該在試用期內(即5月11日前)做出決定,現在(5月13日)已超過了試用期,公司就無權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了。
[律師評析]
本案中小范和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在于:試用期滿以后,公司是否還有權對他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來看一下事情發展的過程:公司是在試用期內的最后一天對小范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二天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盡管是在試用期內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證明小范不符合錄用條件(技術水平不夠三級)的結論,確是在試用期滿后才得出的。這說明證明小范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小范的勞動合同了。因此公司的決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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