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二胎女職工被辭退后如何維權
懷上“二胎”的媽媽,如何在“二胎”和工作選擇呢?小編提醒您,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懷孕、生產、哺乳女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勇于維權。
隨著單獨二孩政策的放開,不少家庭選擇生育第二個孩子,對于有工作單位的媽媽來說,生二胎是否遭受不同待遇,是很多女性擔心的問題。
“二胎”與“工作”只能選一個
小孫在某酒店工作十年多,并被提拔為部門負責人,酒店與小孫在2004年12月簽訂了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酒店得知小孫要生二胎的消息后,馬上找到小孫談話。單位表示我已經享受了一次產假,希望以工作為重,放棄二胎。因她堅持要生育二胎,酒店便通知她終止勞動合同。
“二胎”媽媽被辭退后維權成功
她了解到,酒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2014年12月,小孫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酒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哺乳期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小孫的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除不再享受晚婚晚育獎勵政策外,其他待遇與生育一胎的相同。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二胎后,女職工同樣享受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
用人單位應當明確生育二胎女職工同樣享受產假、生育保險等待遇,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安排,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工作。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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