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無公示 公司炒人賠款10萬
仲裁裁決后公司不服,但它沒有在當地提出起訴,而是在公司總部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提出起訴。這下,可難住了馮淵。
仲裁和法院設置原告就被告所在地起訴或仲裁,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訴訟。從這一點說,馮淵在成都申請仲裁也是正確的、合理、合法的,因為,公司在當地設有辦事處。但是,該公司不服成都市的裁決,在北京起訴也符合法律規定,與案件管轄原則不矛盾。
“在成都打官司,我占有天時地利人和等優勢,但在北京就陷入了孤立無援、求助無門的境地。”馮淵說,申請仲裁前他的援助律師已經料到公司會不服仲裁結果,但想不到公司會借助其在全國經營的便利條件在北京提起訴訟。當時,他一度打算放棄這宗訴訟了。
正當他困頓之際,四川農民工法律援助站向他推介了北京致誠公益法律援助中心,讓他到這里求助。于是,他來到致誠公益,時福茂律師熱情接待了他。聽完馮淵的介紹,時律師認為,該公司開除馮淵所依據的是內部的規章制度,該制度可能牽扯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問題,而這可能是本案的一個突破口。于是,他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庭審中,時律師提出三個辯論意見:一是馮淵沒有實施任何低價沖貨行為,談不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之說。其理由是,去年發生的兩次沖貨行為,均是公司的其他負責人與其一級經銷商一起串通所致,馮淵直到受公司警告后才知道事情的經過。因此,馮淵是他人非法牟利的無辜受害者,該公司未經調查即開除馮淵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嫌。
二是該公司解除馮淵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沖貨管理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沒有向馮淵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都對公司規章制度的適用條件做出了規定,適用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有三:第一,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第二,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已經向勞動者公示。而該公司不僅無法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沖貨管理制度》是經由民主程序制定的,也無法證明該規定已經向馮淵公示,故該制度沒有法律效力。
三是該公司解除馮淵勞動合同時沒有通知公司工會,屬于程序違法。合法的解除勞動關系不僅要求實體上的合法,還要求程序上的合法。被答辯人未通知工會,使得工會對公司的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是一種程序違法行為,直接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違法性。綜上,該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馮淵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馮淵與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該公司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切實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而本案中,該公司解除馮淵勞動關系的行為不僅沒有任何實體證據,程序上也違反法律規定,是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并支付相應的被拖欠的工資合計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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