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呈不批準也能離職
2015-11-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問題:我決定在05年3月30日和現有公司提出辭呈,但是害怕到時候公司不肯放我走。我知道提出辭呈后30天后就自動生效(當然是在辭呈批準的情況下)。但是新公司要我馬上去上班,我該怎么辦?
我可以在這30天找理由向公司請假一個月然后去新公司上班嗎?現公司會不會當作曠工在檔案中記錄一筆?請問請假是按照什么來確定的?需要請假批準單嗎?
答復:員工跳槽找到的新公司不少會要求立即上班,而原公司又沒有那么快解除勞動合同,前后銜接問題令不少人頭疼。
最大的誤解是他認為辭呈只有在批準的情況下才能在30天后生效,這其實是不對的。辭呈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通知一經遞交就馬上生效,并不需要經過什么批準或者三十天的期限。那通知生效的后果是什么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生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在三十天后即可離職。為什么一定要強調通知是立即生效的?因為如果員工在遞交辭呈后反悔,不是隨便說“我不辭職了”就行,而是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那公司會不會借故在員工檔案中胡亂記錄呢?現在我國的檔案管理體制有了很大的變化,除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國家背景的機構有檔案保管權外,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是不具備檔案保管權的。這些企業中員工的檔案都是委托保管在當地的政府職業介紹機構或者人才交流機構,企業若想在員工檔案上寫上什么幾乎是不可能的。
打算用請假來度過這三十天,這是有風險的。請假有請事假與病假等幾類,通常來說,除了醫院病假外,其他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員工請假,而員工故意不上班,則可能被視為曠工處理。這倒確實是一筆不良的職業記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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