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能被直接裁掉嗎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經濟性裁員的范圍包括兩方面:
1、用人單位是屬于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員工請病假能被直接裁掉嗎
在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中,醫療期是一個專門概念,《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中明確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的長短,是根據職工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的,一般為3個月到24個月,如: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等;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除存在第25條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不僅如此,勞動者除存在上述四種情況之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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