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雇需支付賠償金
2016-04-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李某2014年3月到白云區某制衣廠工作,制衣廠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替李某繳納社保。李某入職時提供了妻子何某花的銀行卡作為工資卡,因此,李某每月工資制衣廠直接發放到李某妻子何某花卡上。除此之外,李某工作期間并無工作證、也無其他直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2014年底,制衣廠口頭通知辭退李某。
辦案思路及心得
羅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為此案最大的困難在于兩處:
一、如何證明李某與制衣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如何證明是制衣廠非法解雇李某。
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羅律師將李某提交的沒有單位蓋章、簽名的工資條與每月工資發放到李某妻子何某花卡上的銀行流水、李某與妻子的結婚證、通知李某入職的手機短信、制衣廠代租的公寓繳費單、電話錄音等一系列證據復印準備好,提交仲裁委,用以形成證據鏈。
仲裁過程中,制衣廠提交職工花名冊、員工打卡記錄,否認李某在制衣廠工作過,并否認給李某發入職短信的人員為其司工作人員。庭審過程中,羅律師對制衣廠提交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陳述觀點認為己方所提交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同時結合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認為制衣廠所提交的證據無法推翻李某與制衣廠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裁判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仲裁裁決采納了羅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裁決制衣廠支付未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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