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個人存檔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作者: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文號:【京勞社就發[2004]121號】 頒布日期:2004-09-07 執行日期:2004-09-07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失業保險工作實際,現將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交流中心辦理個人委托存檔的各類人員(下簡個人存檔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存檔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由其根據個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資標準和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范圍之間自行確定。 二、個人存檔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由原個人按照1.5%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調整為統一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規定2%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本通知從2004年10 月1 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后,個人存檔人員補繳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業保險費,按2%的比例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不再補繳,期滿后按新比例執行。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中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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